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 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 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 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 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 

      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

                                                                                                   国务院   

                                                                                                                                                                    2015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取消

 

2

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取消

 

3

期货交易场所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取消

 

4

期货交易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取消

 

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审批

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

取消

 

6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收费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

取消

 

7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使用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

取消

 

8

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

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

取消

 

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

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

取消

 

10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取消

 

11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2

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

保监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30号)

取消

 

13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4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39号)

取消

 

15

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6

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6号)

取消

 

17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审批

保监会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

取消

 

18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9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取消

 

20

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21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审批

财政部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

取消

 

22

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核

财政部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

取消

 

23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取消

 

24

境外(包括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审批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取消

 

25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26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取消

 

27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

税务总局

同级财政、粮食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取消

 

28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

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取消

 

29

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取消

 

30

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

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取消

 

31

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

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取消

 

32

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

税务总局

民政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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